老汉起诉子女要求继承老伴房产
沈阳市沈河区炎黄为老服务中心 / 2017-07-06
老汉起诉子女要求继承老伴房产
法院认定老汉和老伴共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房产全归老汉所有
八旬老汉刘某和老伴曾立遗嘱,将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给大女儿。老伴去世后,大女儿又将房产份额赠与刘某。于是,刘某起诉四名子女,要求继承老伴房产,该套房产全部归其所有,小儿子和小女儿提出异议。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刘某与老伴共同共有的该套房产全部归刘某所有。
八旬老汉起诉四名子女
要求继承老伴房产
沈阳男子刘某年过八旬,他在20岁的时候和妻子结婚,婚后一共生育了四个孩子,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2012年5月,刘某购买了新民市一套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刘某单独所有。2014年7月,刘某将这套房产过户到小儿子的儿子名下。
2014年10月,刘某和老伴共同立了一份遗嘱,由大女儿为他们养老送终,他们将该处楼房等财产给大女儿。该遗嘱由刘某签字按印,老伴的签名由刘某代签老伴按印,并有两名志愿者对遗嘱内容见证。
2014年12月,刘某又购买了小孙子单独所有的这套楼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刘某和老伴共同共有。2016年3月,刘某的老伴去世。2017年3月,大女儿和刘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大女儿将其按照遗嘱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转赠给刘某。
之后,刘某起诉四名子女,要求继承老伴的全部房产份额。
小儿子和小女儿提出异议
自称有权继承母亲遗产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大儿子和大女儿都认为遗嘱真实有效,大儿子同意母亲遗产归刘某所有,他的份额自愿放弃归刘某所有。大女儿也愿意将母亲留给她的遗产自愿赠与刘某,归刘某所有。
小儿子认为遗嘱无效,提出母立遗嘱时正是归他赡养期间,对立遗嘱时间有异议。而且,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继承人全称,到公证处公证,并由子女全部签名,只有在这样情况下遗嘱才真实有效。母亲所立遗嘱中没有四名子女签名,缺少公证部门的公证。此外,母亲没有读过一天书,不会写字,而遗嘱上的签字书写很工整,所以遗嘱上不是母亲的签字。
小儿子还提出,母亲的遗产应该由所有继承人平均分配,他有资格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小女儿也认为,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其中有父亲一半,她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也有资格继承母亲的遗产。
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该套房产全归老汉所有
庭审过程中,刘某和四名子女一致同意,该处房屋的价格按照9万元确定。
刘某对诉争的房产主张全部所有权,并拒绝对四名子女补偿。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和老伴立遗嘱时虽对诉争房产无处分权,但在继承开始前两遗嘱人依法取得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刘某老伴所留房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诉争房产属于刘某和老伴共同共有的财产,该房产的50%份额是刘某单独所有;另50%份额按照遗嘱应当由大女儿继承,而大女儿又通过赠与合同方式将继承份额转赠给刘某,刘某也表示接受赠与,因此另50%份额也归刘某所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刘某与老伴共同共有的该套房产全部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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