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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在哭诉什么?
沈阳市沈河区炎黄为老服务中心 / 2020-06-12
独生子在哭诉什么?
小周是独生子,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拥有位于市区的一套商品房,母亲去世后,小周却在父母坟前伤心哭诉,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2019年小周母亲病重,此时也是小周和妻子感情出现裂痕的敏感时期。病危时,小周母亲当着小周跟护工的面口头立下遗言把位于市区的商品房留给小周,以保证家庭财富的传承。为了防止儿媳与儿子争夺遗产,小周母亲还当着小周跟护工的面说“位于市区的房产归儿子小周所有”。 小周母亲去世后,小周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婆婆在市区的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小周妻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法》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情分析 本案中,首先,小周母亲在病危的时候留下遗言,属于口头遗嘱形式,但是小周母亲留遗言的时候未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的条件,所以小周母亲留下的遗嘱无效。 其次小周是独生子女,父母无其他兄弟姊妹,小周是父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没留遗嘱,遗产由小周继承,小周妻子并没有继承权。但是,因为小周继承母亲房产是法定继承,不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继承的财产,所以按照《婚姻法》规定,小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到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小周继承到的这份遗产小周妻子可以分走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