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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有什么法律后果?
沈阳市沈河区炎黄为老服务中心 / 2020-06-12
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价值逾2000余万元的四处房产,为此外婆与外孙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法院判决两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后,外孙不服又上诉。二审阶段,外孙找到了“迟到”的遗嘱“原件”并提供了见证遗嘱形成过程的两位证人。然而经法官辨别,遗嘱竟是伪造。 案例分析 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四处房产,2014年,张某的母亲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与张某的儿子李某共同分割这四处房产。李某称,母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法院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遗产。因其在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阶段均未向法院提交自书遗嘱“原件”,故法院判决祖孙两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李某不服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李某首次提交了遗嘱原件,并提供了在遗嘱上签名见证的两位证人,即李某的岳父赵某、岳母钱某的证言。之后,两位证人到庭详细陈述了他们在香港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的过程。 这份遗嘱是真是假?考虑到本案所涉遗产价值总计达2000余万元,法院对这份遗嘱“原件”进行了细致慎重的审查。 经过反复梳理案件材料以及核对证人的出入境记录,查明两位证人称在香港当场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系虚假陈述。法院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质证。质证后第二天,李某就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与两位证人向法院书面致歉。 法院认为,鉴于已查明两位证人系虚假陈述,系争自书遗嘱涉嫌伪造,李某在面临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申请撤回上诉,依法不应予以准许。李某将载有虚假见证内容的“遗嘱”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有理由相信李某与两位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位证人证言系虚假陈述,参与了“遗嘱”的伪造。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因李某及其岳父母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决定对三人各处以8万元的罚款,并限期缴纳。 伪造遗嘱会怎么判刑? 1、民事责任: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2、如果有涉嫌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 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